在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可以独立发生效力。对此我国合同法、仲裁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时,下列条款可以独立发生效力。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民事纠纷采取或仲裁或诉讼的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行为人约定有仲裁条款,则当争议发生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按其约定进行仲裁。
(2)选择解决争议法院的条款。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行为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行为人可以约定,对标的物的质量、品种等事项发生争议时,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以其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影响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应承认其效力。
(4)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行为,除了中国具有专属管辖权或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主权、安全等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外,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