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来看,某区民政局结婚登记行为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区民政局与田××的父亲和郑××,而不是某区民政局与田××。判断田××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在于田××与某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权益:一种是因某区民政局结婚登记行为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既体现出婚姻自主权的私权属性,也体现出公权性质;另一种是田××继承法律关系,涉及到继承权,是私权。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都受到我国法律保障。田××的父亲和郑××婚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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