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过错联络的数人致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仅因行为偶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各人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首先,能确定各人的损害部分的,就单独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各人的加害端倪无法单独确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主张同意各人的损害部分能够单独确定行为人的,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意见;但是,如果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按公平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
笔者认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按份责任。原因是,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各行为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
因而,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第二、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多数情况是有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且无法区分个人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现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因而,这种民事责任的形式,是典型的按份责任。第三,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对此,一是按照等额分配份额,二是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适当分割份额,仍按份额承担责任。第四、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
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