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为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