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
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有某些共同特征,如都不是基于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也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服务的对象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刑事辩护人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2)诉讼地位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并且要受到代理权限或被代理人意志的制约,而刑事辩护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他只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约,相比较而言,刑事辩护人的独立性更强。
(3)诉讼职责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在于通过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人的职责在于通过行使辩护职能,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如某甲以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聘请律师乙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则律师乙即为某甲的刑事辩护人,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如离婚案件,当事人某甲委托的律师则为民事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