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总公司的授权,但在以其名义开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时,由于管理意识不强,有
的把空白法人委托书给了销售人员;有的虽然填有内容,但缺少《民法通则》规
定事项,如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合法人员签字等;有的在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
上缺乏制度约束,出现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药品销售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法人授权委托书的重要性,规范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建立健全
相关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必须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分公司才能签订法人授权委托
从药品监管部门来看: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通常忽略了对分公司法人授
权委托书的全面检查核对,甚至有的执法人员还错误地认为分公司不具有开具法
人授权委托书的权利而对委托代理人实施处罚,等等。对此,笔者认为,其应在
职责和管辖范围内,对医药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给予一定的指导;在日常监督
检查中,对销售人员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从内容、印章、授权主体等方面进行仔
意识较差,有的因其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没有严格检查,一旦出现药品质量或其他
法律问题,可能会因法人授权委托书有瑕疵而不能维护其应有的权利,进而导致
药品购销行为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应严格审查销售人员出
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看其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签订资格,签订人是否为法
定代表人,代理人是否有身份证并与其核对,法人授权书授权范围、期限是否合
法,在审查之后还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