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5、被委托方有将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6、委托方提供办理公司注销所需的有效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
7、被委托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委托方应及时提供,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委托方承担。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延长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限或停止办理:
主管领导出差不在当地签不了字的或因审批机关方面的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受理的情况或政策性的变化。
委托期间政府突然下文不许办理上述委托事务所涉及内容的。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套2)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套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套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套5)备案公章:()份6)()份7)()份8)()份9)()份
10、以上材料仅供办理公司注销使用,如作其他用途,一切后果由被委托方负责。
11、委托方支付被委托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
12、结算方式:先预付服务费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余款待手续齐全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委托方自所有证照办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超过十个工作日,证照所有权归被委托方所有。
13、委托方领证后如违法经营或用本执照进行非法活动引起各种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与被委托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