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代理人又称“次代理人”。代理人基于复任权,为行使其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本人)所选任的代理人。
(3)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利益所必须。代理人复委任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代理事务,从而实现或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应等于或小于代理人的代理权,否则,超出部分为无权代理。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不同于转代理人。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成立合同关系,复代理人也不代替代理人地位,代理人有权依约定请求复代理人对于自己为给付或依法律规定请求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为给付;转代理人则是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所选任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委任行为不仅为被代理人选任转代理人,并且设立被代理人与转代理人之间的直接代理关系,其转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