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嫁妆是买卖婚姻的伴生物,当婚姻还处在经济与生育为其主要基础的发展阶段时,就不能不具有买卖婚姻的色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从法律上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在夺取财务。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以经济与生育为主要目的。因此,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社会分化的加剧,旧的风俗习惯迅速恢复,结婚索要彩礼,及厚嫁之风极为普遍地存在于各地农村,彩礼的数目飞速上涨,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由此娶得的妻子称为“聘娶之妇”。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彩礼多少,因地而异,一般也视家境的贫富而定。民间在行聘礼之前,往往由媒人先开列彩帖,写上首饰、衣服、布匹、绸缎若干,与女家商议,双方往往因彩礼的多少而争执不下,常常需要媒人往返数次才可以定下来。行聘礼之前,男方写有利书、开呈礼物,一并放入红漆木盘等器皿之内,请专人手捧肩挑,挑行成队,鼓乐相随,送到女家后放在堂屋中央供女家亲友、邻里朋友观赏过目,以显示排场和富裕,女家收回后有回执奉还。
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及家庭财力而异。我国旧时嫁妆大同小异。民俗讲究有合欢被、对枕及柜、箱、梳妆台等等,目前送洗衣机、冰箱等电器者为多。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统统备齐,称“半房嫁妆”,如果嫁妆包括全部生活和生产所需者,则称“全房嫁妆”。
在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返还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于彩礼和嫁妆的规定: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在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习俗。一方离婚,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返还呢?
一、 关于彩礼分割与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彩礼和收取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关于彩礼的返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 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以及第19条的规定。
彩礼和嫁妆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举证,例如分割问题,都是当事人必须注意的,详细的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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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