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是与本约合同相对而言的,是指双方为了将来签订一份合同而签订的意向,目的是固定双方交易机会,约束双方将来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本约。一般来说,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房产合同、协议等均是预约合同,而在房产管理部门处签订的合同(如《深圳市房产买卖合同(现售)》)是本约合同。当预约合同仅具有订立本约的意向时,当事人仅具有依诚信原则谈判的义务,而没有必须达成本约的义务,法律并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一份合同。但是,当预约合同条款已经十分明确具体时,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并以此内容签订本约。这样的预约合同内容实与本约无异,当事人当然应当履行,法律强制当事人履行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公平,否则有违诚信原则。依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此而外的非金钱债务均可要求强制履行,有明确具体条款的预约合同自也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