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蒋志培先生、张玉敏教授为代表的法官和学者主张以过错责任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即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一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原则。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能够最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从我国和发达国家的立法以及Trips协定来看,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除一部分知识产权法学者持这一观点外,民法学者也多主张以过错责任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如杨立新教授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将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归入“过错的侵权行为”类型,理由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一直争论不止。当前正值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之际,亟待从学理和实务的角度对这一基本问题予以探讨和厘清,以期对未来的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本文认为,应当以过错责任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并以此基
一直以来,我国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裁判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也不少见。较早的如上世纪90年代的“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诉北京开发促进会、北京百盛购物中心与鳄鱼公司侵害商标权”案,在该案中,被告北京开发促进会原下属的同益公司享有“鳄鱼”皮革制品和“卡帝乐”服饰的专卖权,并在北京百盛购物中心设有鳄鱼专卖店。同益公司将原告生产的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店出售,并注明产地为新加坡。此后,由于同益公司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遂起诉同益公司的上级单位北京开发促进会,并将北京百盛购物中心与鳄鱼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认为,北京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的同益公司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侵权;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较近的如2004年的“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无视原告对注册商标“御生堂”享有的权利,违法生产同类产品,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