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本质是法律保障的主体意思自由与利益的一定的“力”,民事权利本质是以权利主体意志为中心的选择。逻辑上种概念的本质竟然不能涵盖属概念的本质,在逻辑学看来始终是个悖谬。但这就是法律权利与民事权利的真实存在。这种冲突的存在,一方面由于民事权利萌生于晚近的16世纪,在原本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之外,变化不居的时代赋予了它许多崭新的内涵。另一方面是由于权利层次的混乱,属于法律权利的民事权利却规定着应当属于天赋权利(习惯权利)和道德权利的诚实信用、婚姻与交易习惯等权利。深层次原因是民事权利与权利一样,仅仅是法学研究假设的基点。所有人都仅仅在意会,却无力准确指出民事权利的内涵与外延。法律权利是不是足以严实地覆盖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又包含着一系列什么样的权利,有谁可以断言?
[1]有学者将民法本位观念分为三个时期:自罗马法至中世纪的义务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孕育及至19世纪成熟的权利本位时期和20世纪方兴之社会本位时期。(参见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4-37页)但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应该是植根于市场经济土壤上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法律表现,或者说是“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总称”。在未有市场经济以及市民社会(而且单纯就经济关系而抛开家庭关系来说,“市民社会”与经济学上的“市场”基本重叠。见胡宝海、王晓君:《民法上的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页)的前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存在民法。纵然婚姻、继承、抵押、债等早就可以在《汉谟拉比法典》、《唐律疏议》中觅得踪迹,但其与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所体现的理念大相径庭。可以说,截止中世纪尚且没有民法。因此,回溯民法的发展史找不到义务本位时期。20世纪的民法社会化仅仅是对过度张扬的个人权利的矫枉过正,这也是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大势所趋。民法的价值取向从来没有发生变化,社会本位没有取代权利本位。所以,民法天然就是权利本位的法律,且自始至终都是权利本位的法律。
[2]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3]《法理学论丛》第1卷,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
[4]用康德的话来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是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页)
[5]或如黑格尔所言,法学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必须如此是因为“哲学形成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并最终形成“一条锁链”,构成“一个完整的圆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页)
[7]野狗群体有明显分工,也不为食物争斗;鸟类中除了鹑鸡及其他少数种属外,结成伉俪则终身不变。(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转引自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3页)虽然这种现象外观上与人类社会权利义务极其相似,但对动物自身而言只是其本能,是不需要经过大脑思维的自然反射。
[8]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2页
[10]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90-491页
[11]有学者即主张“权利义务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并不存在。”(李步云、徐炳:《权利和义务》,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1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1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 版,第480页
[14]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09-110页
[15]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 版,第491页
[16]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6页
[17]严格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有权利都可以是相关义务的权利。但是,有一部分权利不需要明确的义务主体,另一部分权利则须有确定的义务主体。在这个意义上,哈特将后一部分权利称为“有关义务的权利”。
[19]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68页
[20]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9页
[2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
[2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67页
[23]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61-62页
[24]]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 版,第4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