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制度并不是纯粹的法律逻辑的产物。它能在大陆法上产生和发展,并为众多国家合同立法所采纳,甚至对各国的产生深刻的影响,最重要的原因并不在于它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在于它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以及它与立法者所希望借合同法张扬的价值目标的契合。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大量的借鉴了国外和国际上的先进立法、判例和学说,是比较法的产物。交易和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制定本国交易法律制度的经济动因,我国的《合同法》即是明例。“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得到毋庸置疑的验证并籍此获取了新的内涵。
[1]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5
[2] 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164。也有的学者将不安抗辩权称为异时履行抗辩权,参见刘瑞复.合同法通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133
[3]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8
[4]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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