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冬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因同居多年尚未生育,2003年12月李某遂提出与王某分手。为此,王某觉得自己很亏,要求李某给付10000元补偿,李某无现金,就立下亲笔借条借到王某现金10000元,并约定2004年6月底付清。到期后,李某未付,王某起诉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给付王某10000元。理由是该欠条是李某亲笔书写的,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必给付王某10000元。理由是该欠条虽是李某亲笔书写的,但其本身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即该欠条所依附的事实并不存在。
分析本案的关键是,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二这张借条的实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