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三八美容院是“史三八”女士开办的医疗美容医院,“史三八”是该院字号,有较高知名度。伊美尔美容院将“史三八”作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发布广告,导致消费者在百度网搜索“史三八”一词时,链接至伊美尔美容院的宣传网站。
史三八美容院认为伊美尔美容院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时代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搜索引擎的共同经营者,未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伊美尔美容院认可其确实使用“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参与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但认为这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度时代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认可百度网站是由百度时代公司运营的,但主张在接到投诉后,百度时代公司已将“史三八”关键词做了下线处理,在主观上没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四公司均请求驳回史三八美容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伊美尔美容院与原告同属美容医疗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其擅自将“史三八”三个字作为关键词参加“百度竞价排名服务”,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并不经营竞价排名业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百度时代公司在网站公示的“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其对侵犯他人版权等权利的关键词履行审查义务,但其在本案中未尽到承诺的审查义务,遂判决伊美尔美容院、百度时代公司共同赔偿史三八美容院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伊美尔美容院和百度时代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审期间,承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组织当事人庭前谈话,了解到“史三八”一词包含姓名权、企业名称字号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多项权利的集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没有争议,而是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于是,法官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广告法》中对广告的界定等方面对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剖析,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就目前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注意义务的界定进行了利益平衡的考量。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