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个体工商户 过错推定
【案情简介】原告:李女士 被告一:雅芳公司 被告二:美容中心的负责人王女士
原告散步行走至自己居住的小区中心花园而被被告的广告牌砸伤,原告李女士于2009年**月**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9年**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2008年11月26日15时左右,原告李女士与马先生从朝阳区方庄东路广顺园小区的暂住地外出,行走至小区中心花园时,李女士突然被后方不明物体砸倒在地,不能动弹,随后发现砸伤李女士的物体为被告一的广告牌。因地面冰凉,随行的马先生赶紧脱掉外衣为李女士进行遮盖,然后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此时,设置广告牌的位于广顺园小区2号楼的美容中心的负责人被告王某出现,试图强行拿走广告牌,为保住证据,马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争抢广告牌,直到110派民警赶赴现场后。后原告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发现,她当时倒地造成放置在包中的诺基亚N72手机被砸坏,手机内存储的珍贵照片数据丢失。原告李女士在被砸伤以后,曾多次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协助沟通解决此事,但美容中心和某公司从未表示过道歉也未赔付其相关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广告牌、李女士医院病例证明、诺基亚N72手机、及110派民警的事故登记等证据为证,证明上述事实属实。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员,负有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人民法院于2009年**月**日进行审理此案。(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法理解析】评析:本案所涉及的是中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其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因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具体的致害形态有三种:一是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二是其他设施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三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
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地上工作物塌落有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形:一是地上工作物塌落的物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直接原因。二是地上工作物塌落的物力非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起其他物力作用于他人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间接原因。
3、须地上工作物等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必须证明工作物的倒塌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在本案中,超市完全具备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广告牌属于中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其他设施”之列。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工作人员将其靠墙放置,并没有改变广告牌作为“其他设施”的性质。
2、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应解释为属于《民法通则》中所指的其他设施倒塌之列。因广告牌的倒塌击中侯某,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3、超市存在过错。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超市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地移放,而没有妥善地加以处理,主观上存在过失。
4、超市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告牌击中侯某,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入的过错造成的。
综上所述,超市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其设置的广告牌的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依过错责任原则,对侯某的损失应由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故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78.4元和诺基亚N72手机一部,并要求二被告对手机中丢失的珍贵照片数据进行赔偿。李女士将美容中心的负责人王女士和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索赔损失3678.4元、诺基亚N72手机一部等。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