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之后,侵权现象就已经存在了。由于当时的社会处于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社会,所以这个时候的侵权现象不会发生在同一个氏族成员之间,而只能发生在不同的氏族成员之间。如果某一氏族中的成员遭到了另一氏族中成员的侵害,其所在的氏族全体成员就可能实行血族复仇。血族复仇就是人类社会最早的侵权法归责原则。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社会的日益发展,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社会逐渐瓦解,而以地域为界线的国家开始形成。与氏族社会相比,发生在国家的侵权现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大大地增加。如果国家不改变氏族社会“冤冤相报”的血族复仇制度,也许报复就很可能引起再报复,由此循环往复、导致整个国家永无宁日。以国家法律的名义给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是禁止血族复仇的最好方法,所谓的结果责任归责原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现今发现的人类最早的法典之一《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2000年左右)中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又规定“倘彼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就是典型的以结果责任为归责原则制定的一种赔偿制度。在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一致的),“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父债子还”、“冤有头,债有主”、“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或‘血债要用血来还’)”等等,强调的都是损害结果如何赔偿的问题。应该说结果责任归责原则的本质还是氏族社会的血族复仇制度,只不过使其打上了“国家”的烙印,即没有国家法律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
虽然结果责任原则与血族复仇相比,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起了非常大的意义和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和进步,结果责任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绊脚石”或者“拦路虎”。因为这种只问损害结果不问损害过程的赔偿制度,不仅极大地限制了人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使人的基本生产生活时刻都处于“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各种风险之中。新兴起来的资产阶级要想继续扩大再生产,就必须寻找一种理论来解放自己的生产力,自然法思想就是资产阶级向旧制度发起进攻的一种强大思想武器。
自然法思想家认为,理性是指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进化原则来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每一个正常的人都是“理性人”、都是有是非标准的、都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过错(非理性)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自己的非过错(理性)行为负责。法律是依靠人类的理性制定出来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那么他就是有过错的,有过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突出了过错在损害结果赔偿中的作用,因而极大地刺激和激发了资产阶级的冒险精神和创新意识。他们在有过错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在攫取利润、积累财富的过程中,没有无过错还要承担责任的负担,也没有无法预测的后果带来的责任赔偿。过错责任原则自1804年由《法国民法典》确立以来,纷纷为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为西方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的爆发起到了催化剂的强大作用。今天,过错责任已被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都确立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