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因而是个别的,既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那么也没必要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详细】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