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竹平承建张竹辉的住房建筑工程后,将搭建模板的工程请原告自带工料、人员完成,双方约定按每平方米8.5元结算价款。2000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天空突然响起一阵惊雷,正在搭建模板的江寿椿受到惊吓,从三楼摔到地上,造成医疗费等损失6.2万余元。江寿椿诉至法院,认为张竹平作为其雇主非法承建工程,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竹辉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人承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张竹平请江寿椿为其承建的建筑工程搭建模板,应当是江寿椿提供劳务过程。江寿椿摔成重伤,主要是张竹平未提供安全保护设施所致;同时事故发生含有意外和江寿椿站位不当的因素;张竹辉作为房主是受益人。故判决:张竹平承担江寿椿损失的 60%,张竹辉承担江寿椿损失的20%。张竹平、张竹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寿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张竹辉将自己私房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张竹平,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张竹平将建房工程中搭建模板的工活交由江寿椿完成,江寿椿以自己的技术、自备的工料、自己雇请的工人自主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在完成装模后按每平米8.5元领取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张竹平作为定作人未指示错误,在承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责任应由承揽人江寿椿自己承担。故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江寿椿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9日)。
2.武某系禹城市某砖瓦厂雇佣的推土工人。2001年6月25日上午11时许,当砖坯装运工王某推着空车路过对滚机厂棚时,刚推完土、站立在搅泥机附近休息的武某与王某开玩笑,王某推车追逐撞击武某,致使其左脚不慎滑进搅泥机里挤伤。砖瓦厂随即派人将武某送到市医院治疗,当天作了左足外伤清创及跖跗关节截肢手术。后武某住院治疗42天,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左足缺失,属六级伤残。期间,砖瓦厂替武某负担了医疗费5343.1元、假肢及安装假肢租车费 6480元,给付武某用作生活费、护理费的现金1556元,共计13379.1元。武某自己支付了假肢费、评残费等共计1160元。后因武某和家人再去找砖瓦厂要求救济未果,2001年11月14日武某以工伤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赔偿,仲裁委下达了仲裁说明书,称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2002年12月26日,武某诉至禹城市法院,以人身受损害为由,请求判令被告砖瓦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评残费、假肢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6万多元。禹城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武某系被告砖瓦厂雇佣的推土工,工作期间原告武某与同厂工人王某违反劳动纪律和砖厂的规章制度,追逐嬉戏,致使原告左足滑入搅泥机里受伤致残,被告作为雇主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应对原告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承担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王某追偿。原告对自身受伤的后果存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与法律规定不符,主要的交通费、住宿费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均不予保护。据此,2003年3月10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砖瓦厂赔偿原告武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假肢费、评残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计37703.96元,扣除已付的 13379.1元,再付24324.86元。判决后,双方均在15天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29日)
3.职工章某2001年10月8日在工作期间因血压突然升高头晕而摔倒,虽经医院及时抢救,但终因摔伤过重而导致脑出血致残。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厂里均按非因工负伤处理,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章某对工厂的认定和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按因工负伤对待,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核查后认为,章某现年55岁,已有5年高血压病史,摔伤前曾连续加班3天,为厂里赶制报表和草拟一份协议,其发病晕倒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紧张所致,其受伤致残与从事紧张、压力很大的工作有直接联系。经调解,工厂仍坚持章某是因病受伤,不愿承担工伤费用,遂裁决该厂对章某按工伤处理,并给予章某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全部治疗费、住院期间工资照发,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案例来源: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刊》,2003年第2期)。
4.王某于1990年参加工作,1996年8月因意外惊吓曾患精神分裂症。2000年8月20日上班时犯病摔倒在机器旁,被机器轮子撞伤左臂,造成骨折。虽经治疗未能痊愈。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处理遭拒绝。对此,王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享受因工负伤相关待遇。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经调查,申请人王某6年前曾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病情一直稳定,但在2000年7月份因家庭矛盾,一段时间精神又有些失常现象,上班时因犯病而导致伤残。但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应享受工伤待遇,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案例来源: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刊》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