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是关于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原则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适用呢?本文拟就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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