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责原则的差别。我国法律限定,违约职责适用严格职责或犯错推定职责,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受违约职责。
2.举证职责分别。根据我国民法限定,在通常侵权职责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犯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职责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无犯错。不过,在合同职责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无犯错,否则,应承受违约职责。
3.义务内容的差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识和利益关系确定的但是,在侵权做法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4.诉讼时效的差别。我国民法通则的限定来看,因侵权做法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适用2年的时效限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决裂格的商品未表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遗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限定。
5.职责构成要件和免责要求分别。在违约职责中,做法人只要实施了违约做法,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受违约职责。通常来说,违约可否导致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职责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职责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职责成立的前提要求,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职责的产生。
6.职责形式分别。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限定,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商定对于违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量方法,但侵权职责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7.职责范围分别。合同的损害赔偿职责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职责。侵权职责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职责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8.对第三人的职责分别。在合同职责中,如果因第三人的犯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9.诉讼管辖分别。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限定,因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两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做法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做法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