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青岛小伙志刚在网上结识了济南姑娘小娜,两人网聊非常投机,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去年年初,志刚辞掉工作,来到了济南。在小娜家人的帮助下,志刚找到了一份工作,并且与小娜开始了同居生活。
随着在一起时间的增多,彼此间的缺点也就看得更清楚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渐渐地两个人的感情冷却下来,渐渐下定决心分手。但小娜觉得自己与志刚同居了这么久,而且还曾为他做过人流,身体受到了伤害,因而志刚应该对自己进行“精神赔偿”。
志刚也觉得要求并不过分,于是两人签了“同居关系解除协议”。但咨询律师才知道,法律并不保护因为同居关系解除而提出的“精神赔偿”,于是他们又把“精神赔偿”改成了“生活补偿”,约定志刚补偿给小娜生活费15万元。
在双方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志刚就把5万元打到了小娜的账户上,并承诺年底前付清剩余的10万元。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协议内容是经过他们“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并“保证执行,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们之间的协议却并非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武介绍说,由于“同居关系”未被法律认可,因而男女恋人间因同居而签订的协议,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保护,也仅仅是保护彼此间的财产约定部分,而其他的基于同居关系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则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
马立武律师说,但志刚与小娜间的协议约定的“生活补偿”费用,是志刚自愿支付的话,法律也并不禁止。他提醒说,如果恋人之间签订协议的话,最好能提前咨询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