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港澳台同胞提供服务,使他们在海外更好更快地获得领事保护、感受到来自祖国的关怀,针对港澳台同胞在海外生活、工作、学习以及如果遭受突发事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本版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为读者一一解答。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本文称之为“香港中国公民”。这些是判定香港中国公民的原则标准。
问:中国领事可以为旅居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提供哪些相应服务?
答:中国领事可应旅居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如下:
中国领事可为当事人办理“具有中国国籍公证”。旅居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可根据自身在居住国的学习、工作或生活的实际需要,向居住国的中国领事申请办理 “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中国领事可受理当事人申领或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简称“特区护照”)或其他中国身份证件的申请。出生在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可通过中国领事向香港特区政府申领特区护照;旅居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可通过中国领事向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更换护照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中国领事亦可直接为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相应身份证件。
中国领事可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据此,并依照上述法律原则,在居住国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可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中国领事可为当事人提供领事保护或协助。香港中国公民如在海外遇到困难或灾害、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等,应当尽快告知中国领事,以便及时得到应有的保护或协助。
问: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得到领事保护时有哪些限定条件?
答:当事人在依法定程序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作出“变更国籍”申报之前,中国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解释》第5条、第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此外,基本法第18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旅居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如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换句话说,当事人在依法定程序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作出“变更国籍”申报之前,中国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
香港中国公民持用某些英国证件时,在香港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解释》规定,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时两国政府交换的备忘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此外,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香港中国公民使用其他外国旅行证件时,在香港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解释》规定,在外国享有居留权的香港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