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各1份)。
(一)企业住所为投资者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须验原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①属外国企业的,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①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出具的改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上述证明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