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审理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各国法律一般都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广义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国家所有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狭义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专门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择序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只是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作了一些特别的补充规定,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仲裁、送达、期间、诉讼保全和司法协助等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适用涉外程序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决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