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必需是对于监护人资格有争议时才启用监护人的指定。能对于监护人进行指定有三个部门: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于此两单位指定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法院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原则是: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利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或第1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顺序,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法院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另外,关于夫妻双方对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2)夫妻一方死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夫妻双亡:由法定组织指定,必需先经过指定,不服的才可以上诉法院。
最后,若没有上述监护人,或者上述监护人皆丧失了监护能力,责任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详细】
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