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25日在河南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若驳回申请的,写:“驳回×××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