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失踪人死亡,它产生的与事实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民法范畴,是用来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和解决因失踪引起的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的问题,而宣告死亡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诉讼的定案依据使用。理由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证据,首先在质上要求是确实的,即通过查证属实、没有任何疑虑的,而民法上规定的宣告死亡只是依法进行的一种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不具有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要求证据的确实性和结论的唯一性的证据特征,对于失踪人在法院宣告其死亡而后来又重新出现或者确实知道他没有死亡的,民法还规定了经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宣告死亡的制度。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应认定秦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