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就是说,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这三项人身权并不因为作者的死亡而消失。依《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着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此外,如果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其变更、终止后,其单位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因此,如果作者死亡后,他人侵犯其上述三种着作权人身权中物任何一种权利,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着作权法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应的情况下有权出面保护。
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是可以相互独立存在的权利,因此,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着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了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在着作财产权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着作人身权仍然存在,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着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权与发表权。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发表权虽然是属于着作人身权中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发表权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作品的经济效益的权利,而且往往与着作财产权一起行使。所以,着作权法将发表权这项着作人身权与着作财产权规定了相同的保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