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韩曦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案情简述:
2008年10月22日在四年五班的语文课上,由于薛某同学违反课堂纪律摆弄文具盒,老师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遂将文具盒扔出教室窗外,文具散落在三楼楼外的露台上。放学时,原告在教室打扫卫生,在薛某同学再三请求之下,为其捡回散落文具,不幸发生坠楼事故。
1、老师的教育方法上存在明显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低龄儿童的眼中,这个世界是新奇的,探求真象的过程中,会表现出好奇、多动,甚至玩劣的天性,但他们难以认知和防范风险。
结合低龄儿童的以上特点,在教育方法上,老师不仅要保障教学管理和师道尊严,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幼儿的智力水平、风险认知能力,妥善实施教育措施,保障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我们今天探讨的这个案例中,因薛某同学的淘气,老师一怒之下将其文具盒扔出窗外。如果文具盒能够直接从窗外落在地面上,那么也许只是一些财产损失,这场事故会避免了,因为孩子们无需再翻窗涉险去捡拾文具。老师可曾想过,学校的校规中一定会写:毁坏公物要赔偿!而我国法律规定损坏公私财物都是要赔偿的!!文具盒属于私人财产,是否老师就可以任意毁损、丢弃呢?记得我们上学的时候,老师会采取“没收”(实际是暂扣)并请家长的方式,解决学生课堂违纪的问题;这样既保证了家长和学校的及时沟通,又可以将违纪的财产交由家长处理。
但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中老师决定将“闯祸”的文具盒扔出窗外,从而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更不幸的是,文具盒落在了三楼的楼外露台上,这就为本案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孩子失去了文具怎么学习呢?老师扔掉文具盒后准备如何善后呢??我们试着站在薛某的角度想一下,她为什么要捡回文具盒,不要了行不行?显然不行!孩子很清楚,如果没有了文具盒,她回家必然无法向家长交待!所以她必须捡回来!而当时文具盒就在窗外不远处,她选择了请原告帮她捡。也就是说,22日如果不是原告出事,很可能就是薛某或者别的同学出事了!!
如果说老师一定要毁掉这个文具盒,才能达到“教育目的”的话,从安全角度说,倒不如直接将文具盒扔在教室的地板上踩碎,这样的话至少不会引发这起事故!因此,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
在法庭调查中,其他同学作证讲:老师在下课前,要求谁也不要去捡文具盒!然后下课走人。这说明老师当时已经预见到——窗外的文具盒是安全隐患!对这些年幼无知的孩子是一种诱惑!那么,明知孩子们可能会去冒险,为什么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呢?怎么就匆匆的离开了现场呢?既然被告主张学校有完整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教育及培训,为什么老师的安全意识这么差呢?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老师简单的一句警告,无异于叮嘱猴子不要吃香蕉,如果没有具体防范措施,根本就是空谈!!这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又岂能只是说教,没有措施?
放置诱惑及危险隐患在学生身边未积极消除,这是校方第一点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