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
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媒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只应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不管被批评者的问题多么严重,他的人格权仍然受到保护。
2006年7月,《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该报记者王佑采写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 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一文,反映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员工超时加班、被强迫站着工作、被强迫捐献骨髓等行为。文中有这样一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
报道刊发不久,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报道此事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编委翁宝,并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由于原告跨过媒体直接起诉记者,且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引起了国内新闻界、法学界强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