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肖像权——侵犯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任何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拍摄者违背他们的意愿,拍了照片而且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新人夫妇对于使用自己肖像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控制的权利。
2、隐私权——侵犯 隐私权通常是指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将其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而大S与汪小菲这对新人夫妇也不例外。因此他们在邀请中附加了“不得拍摄”的条件,而拍摄者却罔顾新人的感受擅自拍摄且公之于众,使他们的婚礼和生活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评论,不可避免地打扰了他们的安宁。
3、名誉权——不侵犯 至于汪小菲与大S提出,“张朝阳的行为也造成关心他们的媒体与朋友产生不当的误解,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并损及名誉权。”徐律师表示这点倒不一定能构成 “损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侵犯名誉权是需要有“侮辱诽谤”等手段,显然这位宾客并没有这样做。至于“朋友的误解”这种情况是可以解释清楚的,例如发表一个声明澄清一下。
这对新人夫妇可以要求拍摄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损失额度的确定通常有三个方式:
3、前两者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