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将陈冠希与张柏芝、阿娇等多位女明星的性行为照片公开和传播的行为都侵犯了陈冠希的隐私权。 [14]因为作为娱乐明星,陈冠希的性伙伴数量、性伙伴对象、和性行为方式与其事业无关,属于他的隐私。
有人说,尽管从法律上性伙伴的数量属于个人隐私,但是作为公众人物,陈冠希有义务从道德上为人们做出一个榜样, [15]特别是为青少年;但是其多个性伙伴的行为明显违反这个义务,因而他应该受到道德上的指责。
首先要明确的是,一个人拥有多个性伙伴并非不道德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只要符合“成人、自愿、秘密”原则,性行为就是妥当的。性伙伴的数量和性取向一样,已经与道德无关。同性恋尽管和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异性恋不同,但其并非病态,也并非不道德。多个性伙伴尽管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单一性伙伴不同,但其也并非不道德。从那些照片可以看出,与陈冠希发生性行为的几个女明星都是成年人,都是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其性行为也是秘密进行的。所以,陈冠希在道德上无可指摘。
其次,即使陈冠希与多个女明星进行性行为在道德上不那么高尚,这仍无可指摘。因为作为一个娱乐明星,陈冠希没有义务做出道德表率。如前所述,其知名度来源于自己而没有丝毫的公权力色彩,所以在这一点上娱乐明星和其它种类的公众人物不同。政府官员是行使国家公权力,必须是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必须是大众的道德榜样;体育明星由于包含了一些国家公权力的色彩,体育明星很多时候要代表国家,自然也应该有较高的道德标准,也应该是大众的道德榜样;同样的道理要求科学家也是道德榜样。
而娱乐明星则不是,他们本来就是普通人,进入娱乐界是为了生存和发展,用有的人的话说就是“混口饭吃”; [16]出名只是一种副产品,名气是其用来赚钱的工具。 [17]他们没有想过也不可能和公共官员或体育明星那样代表国家代表政府代表社会。娱乐明星只需把自己的事业做好,把歌唱好把电影演好。fans喜欢的也是娱乐明星的歌声或演技。当然可能少部分青少年fans爱屋及乌,把娱乐明星当成了偶像、模范甚至精神支柱。这是青少年fans思想不成熟的表现,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与娱乐明星无关。预防青少年fans的这种偏差、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是fans家长、老师的责任,娱乐明星没有这个义务和责任。如果为了满足这些fans的不成熟要求而限制和干预娱乐明星的行为自由,这对娱乐明星来说是不公平的。娱乐市场是一个消费市场,fans花钱享受娱乐明星的歌声或演技;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交易,自愿平等的交易。在自愿的前提下,如果fans发现娱乐明星不是道德高尚的人,发现自己喜欢的陈冠希竟然有多个性伙伴,他们完全可以用脚投票,不再与其进行交易(不听陈冠希唱的歌、不看陈冠希演的电影),却没有权利要求陈冠希具有高层次的道德水平。不要忘了,娱乐明星拿出来交易的仅仅是自己的歌声或演技,而非其它。
[1] 之所以称之为“暂时告以段落”,是因为不知道该事件接下来如何发生,比如“奇拿”是否被警方抓获,或者陈冠希是否会提起诉讼等等。
[2] 根据萧翰博士的观点,此处称之为“隐私”可能不太妥当,“私人信息”的说法可能更加合适;因为“公共人物的私人信息部分地转化城公共信息而不再继续被视为隐私”。萧翰:《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http://blog.sina.com.cn/s/reader_4a5a2c1601009303.html。
[3] 参见王军:《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从“范志毅名誉权”官司说起》,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8期。
[4] 参见丁晓燕:《对公众人物的反向倾斜保护——由范志毅名誉权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
[5]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
[6] 参见于淼:《公众人物原则研究》,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期;丁晓燕:《对公众人物的反向倾斜保护——由范志毅名誉权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
[7] 在这方面,学界已经有人开始了尝试。有人专门研究公共官员的隐私权限制问题,如王虹萍:《我国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楼恩满:《论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8期。有人则对体育明星的隐私权限制问题做了专门研究,如许添元:《体育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万茹,莫磊:《论舆论监督与“体育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从“范志毅名誉权”官司说起》,载《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9] 所以“艳照门”事件发生后,阿娇和张柏芝所属的英皇公司也受到了很大损害。
[10] 潘多拉:《公众人物的“嫁人悖论”》,载《法律与生活》2003年2月下半期。
[11] 当然,这里是侵犯了白冰冰的隐私权还是侵犯了白冰冰女儿的隐私权,还有些争议。为了论述上的便宜和篇幅原因,本文对此不予讨论。
[12] 梁慧星先生的观点请见孙欣,杜智媛:《想灿烂,就别怕曝光》,载《法律与生活》2003年1月下半期。
[13] 有人说,“当明星们令人鄙夷唾弃的私生活暴露在公众之前后,法律业已远离她/他们而去。从理论上讲,明星们可以主张保护其被侵犯的隐私权,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人被确认了的话)、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或纯经济损失等。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有哪一个明星这样做。法律能够给她/他们的,只是名义上的隐私权,然而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当事明星以隐私权为名呼唤正义。因为她/他们心里清楚:法律已经不再在她/他们一边了。” 孟强:《民众的窥淫欲与明星的隐私权——对香港“艳照门”事件的一点法社会学思考》,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8107。这种说法是感性而非理性的。因为陈冠希现在没有行使起诉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将来不行使这个权利,只要不经过诉讼时效,他随时都有权也有可能起诉。
[14] 其实被公开的是陈冠希与张柏芝、陈冠希与阿娇的共同隐私。有关共同隐私的详细介绍请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231页。有的学者将“共同隐私”称之为“相关隐私”,其详细介绍请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90——693页。
[15] 杨士林:《“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及解决机制》,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温毅斌:《公众人物不道德隐私该不该受民法保护》,http://www.lawfz.com/lunwen/minfa/other/20070502/268715.html。
[16] 陈赐贵:《艳照门事件:“逼死人”的道德监督》,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871。说得更直接些,陈冠希不就是一个戏子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