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对此是各有各的说法。我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这个定义,网络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应包括如下内容:
1.1 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的隐私权利。
1.2 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1.3 控制权也称为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
1.4 安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