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今社会,隐私权已广泛地被人们所意识到,在法律上得到了重视.但就其界定还未达成一致,表现在:对隐私的范围认识不清;隐私权的主体难以确定;对其性质没有正确认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做出准确而合理的界定.
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英文中的“privacy”,从“privata” 演化而来,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定义,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1)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2)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3)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4)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5)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6)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7)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8)关于不被他人监视之要求的隐私;(9)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1] 由此可见,在现行美国法律体系中隐私“已涵盖了个人及个人生活的几乎所有环节,同时也将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已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2]美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对隐私的界定为世界各国研究隐私起到了借鉴作用,究其内容来看,对隐私的界定必须把握住以下三点:首先,隐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能代替具体事物或人的行为,只能是它们所反映出来的信息。隐私,本质是一种信息,一种属于私人的排他性的不愿为他人知晓或干涉的信息。例如信件,记事本等,这些本身并不是隐私,只是其中记载并反映出来的信息才是隐私。再者,年龄,身高,体重,心理疾病,女性三围等具体的个人人身性数据,以及个人嗜好,投资,收入,行踪等非人身性数据信息。其次,隐私应包括绝对个人隐私和相对个人隐私。所谓绝对个人隐私是指纯个人的,与一切非本人的他人无关的信息。如:前面所提到的人身性数据等.所谓相对个人隐私是指由于某种关系如夫妻关系,合同关系等与特定的他人相关的应为他们共同支配的共同保护的隐私。如夫妻性生活,家庭关系等是典型的相对个人隐私。为了方便与统一起见,我们可将二者合称为私人信息。再次,隐私应当是一种合法的,不危害到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事物或行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