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
当夫妻双方彼此不再相爱,维系婚姻的情感已经消失,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内在要求,法律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已死亡的婚姻关系。
离婚自由原则的实施,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高婚姻家庭质量
。对于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无从和好的夫妻来说,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给双方带来很大的痛苦,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出现伤害、自杀和凶杀等事件,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而无利的。实行离婚自由,正是为了使这种事实上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解决,消除当事人的痛苦,并使双方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以列宁曾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通过离婚解除的只是少数非离不可的婚姻关系,但从整个社会来看,婚姻家庭却得到了改善和巩固,消除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