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之下,她只好于2004年4月21日在丈夫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丈夫已经在2004年3月23日和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并在一个多月后生下一名女婴。所以她认为丈夫构成重婚罪,并提起了刑事自诉。琼中法院受理了这桩案子。
冯青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无罪的。他说在2004年1月18日就和王玲办了离婚手续,两人并已领取了离婚证。
双方对于是否已“离婚”各执一词,冯青真的构成重婚罪吗?法院经过审理后拨开了云雾。
原来,由于双方在2004年1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时,当时手中只有一份手写的离婚协议书。为了让人手一份,丈夫就请求婚姻登记处把该份协议拿回去打印一式三份。经婚姻登记处同意后,他们将协议书拿回家。由于种种原因,丈夫直到4月21日才将打印好的协议书补交给婚姻登记处。
法院认为,补交的协议书并不影响离婚效力。而离婚证签发日期正好是1月18日。因此在他们离婚之后,冯青再次结婚不构成重婚,冯青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