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其原因,非婚姻同居现象存在如下社会基础:
其一,非婚同居是女性解放和自由的表现,是对传统婚姻的一种矫正和背叛。
其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现实的经济土壤,妇女的解放使得妇女在经济上日趋独立,传统家庭承担着的重要的物质生产的职能逐渐消退。为其选择不同于传统婚姻的家庭生活的非婚同居提供了经济基础。
其三,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理智的选择。在处理男女关系上,选择婚姻家庭、非婚同居,乃至独身,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处理自己事务的表现。
其四,非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违反法律的。且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如果当事人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他人无妨,对社会也没有太大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主动干预。因此,对非婚同居一概说“非法”是不妥的,因为“非法”含有否定即禁止的法律价值判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以及人们自主生活的价值追求的进一步体现,非婚同居现象日趋突出。我国法律采用“无为而治”显然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对策,司法实践中有关纠纷难以圆满解决,特别是对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直接关系到同居者的切身利益,解决不好会引起各方面矛盾的加剧,影响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