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偿还借林先生的钱。林先生遂将刘先生与林女士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两人一同还钱。
林女士感到很委屈。庭审中,她提出:她和刘先生虽然曾是夫妻关系,但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已是众所周知,双方的亲戚朋友都可以证实。另外,林女士对刘先生借钱的事毫无所知,且刘先生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其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讼争债务系刘先生与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林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知道他们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林女士应对刘先生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刘先生限期偿还林先生1.4万元及利息,林女士负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