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成立婚姻关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 重婚罪的认定
(一) 对重婚罪的理解
重婚罪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名符其实的重婚,即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第二种情况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后一种情况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而成为重婚罪之共犯。没有他(或她)与有配偶的人相婚,重婚行为就不能成立,因此相婚者也要以重婚罪论处。当然,相婚者也可能不知对方有配偶,而是在对方欺骗之下与之结婚,这种情况就不构成重婚罪。所以,重婚案件当事人可能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能是男女双方。
“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为法律婚,或曰登记婚,一为事实婚。 “登记婚”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取得政府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 ,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男、女双方在登记后,婚姻关系未合法解除以前,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又与他人结婚的,则应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