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申请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以后,由其亲属对财产进行代管。《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没有规定行使的顺序,亲属可以在被宣告人或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之前申请;而宣告死亡则有行使顺序,只有在其配偶或父母无法行使时,才可以由其他亲属申请宣告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