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老太与前夫共生育了三男、三女六个孩子,前夫于上世纪50年代不幸去世,另有一个女儿未结婚生子,也于70年代故世。两位亡者都未留下遗嘱。原告冯老太与前夫在1954年共同购置了的三件红木家具,并一直存放在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地区的住房内,由原告与子女共同使用。80年代时市政动迁后原拆原回,冯老太被安置与自己的小儿子共同居住。红木大橱和梳妆台一直存放在小儿子使用的大房间内,红木床置放在冯老太自己的小房间内使用。90年代,冯老太再婚,便搬至配偶处居住,而红木家具一直留在原来的房屋内。近年来,冯老太与小儿子为红木家具归属经常发生争执,经居委协调还是没有结果,冯老太便将自己的小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将三件红木家具判归其所有。
由于本案迁涉到家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依法将冯老太的另四名子女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中,小儿子认为红木家具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00元,原告冯老太表示愿按20万元的市场价格对各位被告作经济补偿。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三件红木家具,是原告冯老太与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当占有一半。前夫去世后,红木家具中二分之一应作为遗产来处理,由原、被告及当时尚在世的另一个女儿共同继承。70年代去世的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原告一人,她在遗产中应享有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冯老太继承享有。但本案原、被告均未提起继承主张,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应当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后,相关遗产应认定为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不再适用继承纠纷来处理。红木家具应当由原告与五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十四分之九属原告所有,五被告对红木家具各有十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原告现提出分家析产,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红木家具可以归原告所有,但必须对五位被告作相应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就不得再提起继承诉讼。财产只能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也就是按人头平均分配。虽说分财产的人没有变,但这和继承的财产分配方式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按继承来分,则要考虑很多因素,如:谁的生活较为困难,可以适当多分,有些继承人若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等义务的,可以少分,若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剥夺他的继承权利。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的话,则可以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