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立法上效法国外的经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所谓的“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就是之“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如截肢等。”⑧因此,身体权和健康权应作为并列的两种人格权予以保护。这一点希望在民法典的起草中能以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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