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贸易行在其门店外部广告装潢上使用了“五粮液”的注册商标标识,五粮液公司认为贸易行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将贸易行告上法院,并索赔人民币20万元。深圳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行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贸易行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五粮液公司人民币7万元。法官提醒,商品经营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门头广告宣传也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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