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的岳父高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高军、女儿叫高云。高军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南京工作,并娶妻成家。高某考虑到儿子在南京工作,不方便回家照顾自己和老伴。于是两位老人有意让女儿在本村找对象,结果也如他们所愿。女儿高云与郑先生结婚后,为了照顾身体多病的高某夫妇,他们都生活在一起,婚后一年多,郑先生的儿子出生。8年后,高云因患癌症不幸去世,两位老人本来身体就不好,加上失女的打击,身体更差。由于高军的小家庭在南京,很难经常回来照顾老人,这样,郑先生与儿子就一直和岳父母住在一起,承担起服侍、照顾两位老人的责任。
几年后,郑先生的岳母病故。三个月前,岳父也离世,留下3间楼房和其它一些财物。高军回家处理丧事后,觉得姐夫这些年照顾自己的父母比较辛苦,就从办理父亲丧事节余下的礼金中给了郑先生3000元钱,房屋等财产则认为全归他所有,并要求郑先生让出。对此,郑先生不服,认为自己和儿子都应该有继承权,双方为此产生了不愉快,虽没有“撕破脸皮”,但至今仍没有定局。
“儿子从8岁就和我一起照顾外公外婆,至今他都快20岁了。老人去世了,就让我们走,这说得过去吗?”郑先生很感委屈。
就此事,盐城晚报帮办记者采访了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王凤阳律师。王律师回复说,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只要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中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抚养义务。”
郑先生在妻子死亡后,依然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承担着两位老人生活起居的照顾、抚养的主要责任,所以,依法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同时,郑先生的儿子由于其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而亡,他也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亲情远比金钱重要,岳父岳母的在天之灵,也不会愿意看到我们为遗产闹得像仇人。我会与高军心平气和地协商遗产继承的问题。”郑先生听完记者转述王律师的观点后表示:“不管怎么说,他是读过大学的人,我相信他至少会遵守法律的规定的。”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