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则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解读这一问题:“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则就著作权问题发表意见认为,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的时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杨延超援引了一些国家的做法说明书信的拍卖将不可避免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因此,拍卖私人信件不仅侵犯写信人即作者的著作权,当书信内容涉及第三人时将侵犯他人隐私权。“意大利版权法规定,凡具有机密性质或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书信、书信集、家庭和个人便签及性质类似的书写物,未经作者及收信人许可,不得发表、复制或用任何方式公之于众。不仅如此,对于涉及第三人的人身权利的书信作品的发表还要征得第三人同意。”杨延超说:“在拍卖预展过程中,拍卖标的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应视为发表,每一封信都是一份独立的作品,享有独立著作权,不能因为只是预展了一部分而认为不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王凤海则持不同观点:“所有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权利人所有,当这两项权利没有矛盾时,天下太平,但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应该本着‘物权优先’原则。”王凤海认为,舆论过多关注了著作权法第10条,即著作权人享有的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多项权利,却忽视了第18条“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拍卖公司展出作品针对的是对拍卖标的感兴趣的特定人群,行使的是作品的展览权而非发表权。”从这一点考虑,拍卖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则在其微博上表达了另一种观点:
“为什么要把公开展示作为拍卖的法定义务?该立法的真正目的值得质疑。当年的拍卖法主要是针对‘公物’而言的,今天是否还应把标的展示作为拍卖公司的法定义务,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