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2006年至2009年期间,何先生通过申请,先后获得一只公鸡形象、大写汉语拼音MAIKENJI、MCK、麦肯基、麦肯基加大写汉语拼音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12年12月,“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何先生向东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林先生的侵权行为。
何先生起诉称,他的注册商标“麦肯基”核定服务范围为快餐馆、餐厅等,曾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广告。经多年发展,该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在全国多个省份都有加盟店。但林先生未经其许可,长期在东莞市厚街镇经营一家250平方米左右的麦肯基餐厅,肆意销售外包装假冒“麦肯基”注册商标的食品。
接到诉状的林先生很不服气,随即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认定何先生的“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
林先生称,他在2004年12月就注册了个体企业“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但何先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在2007年12月和2009年1月将其已经合法登记在先的“麦肯基”字号注册成为“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其行为已侵犯林先生经营的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权利。
法院认定林先生在餐厅店面装潢、包装物、点餐单等物品上使用的公鸡形象、“麦肯基”、“麦肯基国际连锁店”等分别侵犯了何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鉴于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系林先生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成立,依法享有其企业的名称权,该西餐厅登记成立时,何先生尚未取得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西餐厅并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仅是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并未规范使用导致侵权,故何先生要求判令林先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麦肯基”字样并无依据,酌情判令林先生赔偿何先生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林先生享有的企业名称权指向对象为“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鉴于林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通过使用“麦肯基”三字使其取得了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林先生仅享有其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企业名称权,并不享有“麦肯基”三字的字号权,何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与林先生的餐厅企业名称并不一致,不能认定何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林的企业名称权。
据悉,林先生对以上判决不服,已经上诉至东莞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