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屏东地院承审法官却认为,法院在2010年3月便发函养父母并公告收养事实,当时法定代理人就知悉之前顺序继承人均已抛弃继承,家长竟未于3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声明抛弃继承,而迟至去年8月才具状声明,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判决原告之诉驳回,孩子依法得扛下债务。
判决指出,陈女与丈夫和婴儿的生父母于2009年5月订立书面收养契约,在12月获得法院裁定认可,并于2010年1月确定程序完成;但在法院审理收养事件时,陈女父亲于2009年8月过世,生前他曾向九如乡农会贷款一百余万元,事后包括陈女在内的继承人全都提出抛弃继承声请,独缺方小弟一人。
没人知悉他未满足岁就已继承大笔债务,直到去年指定遗产管理人,前往税务部门进行遗产税清查才让整起事件曝光,方小弟也必须依法背债。
养父获悉后立即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却遭驳回,他向法官解释,自己与岳父从不往来,加上因为工作关系比较少待在家里,没有与妻子谈论娘家抛弃继承的过程。但承审法官认为,两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加上岳父过世时他也曾到灵前上香,应该有充分管道获悉妻子及家属的动向。
不忍孩子还不懂事就背下大笔债务,但却又无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家人相当苦恼,但养父母的委任律师陈魁元表示,已研究小孩是否适用债务若大于资产就得免于继承的限定继承新法,如果能够依法解套,将会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