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刘女士同住海淀区某小区。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王先生带着吉娃娃在小区里遛狗时,遇到刘女士牵领的大哈士奇犬。两只宠物见面后打起了架,吉娃娃被哈士奇咬伤。
王先生当晚带着吉娃娃至动物医院治疗,后来吉娃娃犬接受手术治疗并住院14天。
王先生说,他与刘女士进行过多次协商,但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王先生认为,刘女士违法养狗、违规遛狗给其造成了损失,应全额赔偿损失,起诉要求刘女士赔偿给狗看病的医药费8908元、交通费1000元,另外还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
刘女士则认为,吉娃娃本身是一种富有挑逗性及攻击性的犬种,事发当天王先生遛狗时未给它束犬链,吉娃娃先过来挑衅,才被大哈士奇犬咬伤。而且王先生同时遛两只狗,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刘女士认为王先生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及王先生均未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刘女士在住所地变更后,未能及时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种且出户遛犬;王先生在重点管理区内一户饲养两只犬,且在携吉娃娃犬出户时未对其束犬链。
两人均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过错。但相较而言,刘女士责任为重,王先生责任为轻。
法官提醒,居民养犬应该符合规定,遛狗时应为其拴上犬链,以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