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名服刑人员上诉的债务纠纷案时,翻了案,挽回经济损失34.45万元。
这起借贷纠纷缘于2008年,建筑工程承包商王雷(化名),向个体商户杨刚(化名)借款10万元,以狮城名居一套房产作抵押。此后,王家又合计向杨刚借钱65万元。2010年3月,王雷因诈骗罪服刑。当年5月,杨刚向洪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家连带偿还其借款75万元及利息;或判令王家抵押的房屋归他所有。王家人应诉,他们陆续偿还了部分债务。杨刚却不承认他们偿还了部分债务。
洪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债务关系成立,王家应当返还借款75万元。王家提出已陆续偿还部分债务,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传达后,在沙洋监狱服刑的王雷表示不服,向武汉中院提出上诉,坚称他家已通过建行转账的方式,偿还了杨刚部分借款。杨刚辩称,他未收到王雷的还款。
市中院受理此案后,法官向王雷解释本案关键:通过查询杨刚的建行账户,无法证明资金的来源,“你回忆一下,是否还有还款的其他证据?”王雷想起他曾留有在建行存款的凭证。
当法官跟随王雷女儿在王家查找证据时,在他家地面丢弃的杂物堆里,翻找出27张向杨刚还款的凭条,累计34.45万元。
近日,市中院就该案二审开庭。当庭认定,王家已陆续偿还34.45万元欠款。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说:公民因触犯刑律受到制裁,作为在押犯人,人身自由虽被剥夺,但并没有丧失作为公民的主体资格,仍然享有财产所有权,民事诉讼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雷虽在服刑,他仍能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依法审理了这起借贷纠纷案。